一是调查约谈制。对纳税人开展查前税法宣传与辅导,约谈纳税人责成自查自纠,减轻纳税人税务风险,并坚持“一次进户、各税统查”,杜绝多头进户,多层执法的现象。二是查前告知制。实施稽查前向纳税人下达《税务稽查告知书》,依法告知征纳双方权利、义务,税务稽查程序及工作纪律,增强稽查透明度。三是限时稽查制。严禁以各种理由压办、拖办稽查案件,除重大疑难违法案件外,日常稽查案件不超过10天,协查案件不超过15天,专项稽查案件不超过15天。四是查后建议制。根据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,帮助分析,完善财务管理。五是廉政回访制。及时向纳税人反馈检查信息,征求纳税人对稽查人员在税收执法、廉洁自律、优质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